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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要报》管理办法

 来源: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    发表时间:2022-02-28   阅读次数:10684   作者: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

 第一章  总  则

   第一条 为进一步增强科研成果转化意识,拓宽科研成果转化渠道,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机制,积极推进分类评价,充分发挥教育科研战线智库作用,根据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》《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》和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  第二条 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要报》(以下简称《教育成果要报》)是教育科研战线服务国家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内部决策参考,旨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教育科学决策,汇聚科研战线力量,提升教育科研绩效,实现优秀科研成果及时有效转化。
   第三条 《教育成果要报》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办)主办,省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、部属高校及省部合建高校等单位(以下简称省部级管理单位)协同合作。

第二章  组织办法

   第四条 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约稿、收稿登记、审稿、编辑、印制、报送等工作,省部级管理单位负责《教育成果要报》征稿的组织宣传,督促本地区(学校)的稿件提交等工作。
   第五条 省部级管理单位可确立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,并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全国教科规划办,联络员变更应及时告知全国教科规划办。
   第六条 所有稿件由全国教科规划办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审校、印制后,报送相关部门。
   第七条 刊发的《教育成果要报》获批后,全国教科规划办通过适当形式出具相关证明。

第三章  编审管理

   第八条 编辑人员根据规定处理稿件,特殊稿件报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人审定,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。
   第九条 稿件来源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各级各类课题研究成果。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转化成果应优先报送我办。
    第十条 稿件应满足以下要求:
    1.选题具有战略性、前瞻性和针对性;
    2.标题观点化;
    3.内容体现较高的理论含量和应用价值;
    4.分析深入透彻,言之有物,持之有据,充分运用新数据、新案例;
    5.所提建议务实管用、具有可操作性,科学可行,注重建设性,富有启发性;
    6.观点鲜明,逻辑缜密,条理清晰,结构合理,文风朴实,语言精炼;
    7.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,字数在5000字以内。
    第十一条 提交的稿件应标明是否涉密,涉密稿件应以安全方式报送。
   第十二条 《教育成果要报》一般实行“三审”制度,分别是编辑初审、专家外审、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人终审,必要时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人可以直接定稿,推荐进入编修阶段。审稿周期一般为3个月,编辑需做好稿件收稿、编审情况登记工作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全国教科规划办有权对稿件进行编辑和删改。
   第十四条 《教育成果要报》发放范围包括:中央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;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部门;中央权威新闻媒体内参部;国家高端智库理事会;教育部党组成员;部内各相关司局;省部级管理单位等。

第四章  专家管理

   第十五条 邀请各领域专家学者,组建专家库。专家包括相关领域学者及行政部门管理者等。
    第十六条 专家主要承担评审稿件任务,应对所评审稿件严格保密。
   第十七条 工作优秀的专家可纳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专家库,或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的评审、鉴定等相关工作。

第五章  激励措施

   第十八条 全国教科规划办每年对省部级管理单位提交的稿件数量、刊发数量、获批情况进行统计,统计结果作为课题申报、优秀成果评选等方面激励的参考。

   第十九条 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重点课题在《教育成果要报》刊发情况将作为课题结题的重要依据。

   第二十条 转化成果被《教育成果要报》刊发的课题,将按照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》相关规定进行奖励。

  第二十一条 全国教科规划办每年根据《教育成果要报》刊发统计情况进行通报。刊发稿件择优入选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要报汇编》,公开出版。

   第二十二条 省部级管理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,对刊发《教育成果要报》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激励。

第六章  附  则

   第二十三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,由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解释。

主办单位: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
地址: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6号 邮编:100088 电话:(010)62003307 传真:(010)620038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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